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原则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
本会以行业服务、行业自律、行业代表、行业协调为主要任务;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,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与行业有关的工作,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行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助手的作用;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,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。具体任务是:
(一)开展行业情况调查,研究行业发展方向、目标和对策,协助政府编制企业代理行业中、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;
(二)组织会员培训、服务咨询、信息交流、会展招商以及招商引资推介活动,开展国内外招商投资交流和合作;
(三)参与有关行业发展、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,提出有关招商引资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,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;
(四)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,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;
(五)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服务和规范标准的制定;
(六)通过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,开展行业统计、行业调查、发布行业信息、价格协调、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;
(七)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,对于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约,服务质量低下,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,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、业内批评、通告批评、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,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;
(八)协调会员与会员,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,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,会员与政府部门,会员与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;
(九)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,及时向政府和会员通报行业情况及信息;
(十)承担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。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行业自律、调研、交流、咨询、业务培训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行业相关内外的关系。
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:
(一)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本会开展活动时,诚实守信,公正公平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会员和个人利益;
(三)本会 坚持“自主办会”原则,努力做到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